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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夜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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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学、注册
  第一条 凡经国家统一入学考试,被录取为我校夜大学的新生,须持我校下发的录取通知 书,按规定日期到校财经处交纳学费,凭发票到有关院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注册后,方能取得本校夜大学的学籍。如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须向学校请假, 假期不得超过 2 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在政治、健康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和 手续,或在统考时有舞弊行为者,经调查属实,即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各年级夜大学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如不能按 期注册,必须事先请假,否则视为旷课。凡未经请假批准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 夜大学学生不论何种原因,中途停 学者,一律不退本学期学费。 
二、考勤
  第五条 夜大学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学 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或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到校上课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公请假,必须由单位出具证明;因病请假,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否则按 旷课论处。 
夜大学学生病假、事假超过规定时间,按第九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夜大学学生考勤由班主任与班干部负责登 记,分迟到、早退、请假、旷课,任课教师负责抽查。每月末由班主任汇总送院系负责夜大工作的教务员,每学期期末考试前由院系教务员将全学期考勤情况统计, 并根据统计结果实施第九条。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夜大学学生必须按期完成作业和参加教 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作业和考查课,采用五级记分制,即优秀( 90 分以上)、良好 ( 80 — 89 分)、中等( 70 — 79 分)、及格( 60 — 69 分)、不及格( 59 分以下),或按合格、不合格评定。
成绩考核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 60-80 %),平时作业、测验成绩占成绩考核的 20 — 40 %。
不能按期参加考试(考查)者, 需按规定事先办理请假和缓考手续。 
第八条 学生应按教师要求,认真完成作业。一学期中每门课程的平时作业必须全部完成并且合格,才能参加 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或考查。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实验报告)或缺做实验的次数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或作业、实验报告不及格者,必须补 交、补做,及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九条 夜大学学生旷课、请假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业考 试,该课程要重修; 
第十条 夜大学学生因故经批准不能按期参加考试的课程,可申请缓考,缓考学生与补考学生一起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某门课程的考试,视为旷考。旷考的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 旷考的学生,经批评教育后在毕业前给 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二条 学生在考场有作弊行为者,其成绩按“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考试作弊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 良好,院系批准,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因成绩不及格补考与缓考的考试,一般安排下学期开学三周内进行。缓考、补考后仍有不 及格,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按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课程门数在两门以内(含两门)者,结业后一年内,可以再申请最后一次补考;超过两门者,不再给补考机 会。 
第十四条 所有补考成绩最高按“ 60 分”记载,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经补考后累计有五门不及格作留级处 理。 
四、免修
  第十五条 夜大学学生通过其它途经所修读过的课程,与我校设置的课程同层 次、同专业,且内容、学时、要求相同的,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申请免修者,必须由本人于开课前一学期末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师范 大学夜大学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由院系教务员报请院系领导批准,送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成人教育部备案。 
获得免修的课程,可以不参加 该门课程的教学环节,但必须参加该门课程的结业考试,考试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免修课程门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三分之一。 
五、 转学、转专业
  第十七条 我校夜大学学生需转入其它学校学习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因家庭地址变 迁,报考前原住址离本校较近,现住址离本校较远申请转出的,本人须持有现住地派出所开具的相应证明; 
(二)因工作调动,报考前原单位离本 校较近,现单位距本校较远申请转出,须持有原、现单位共同开具的工作调动证明: 
(三)入学后因从事工种改变,为适应工作需要而改学其它专 业,而本校未开设此专业,需要转出的,本人须持有其单位开据的工种变动证明: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已进入最后一学年的学生, 不予考虑转学申请。 
第十九条 办理转学手续须本人向拟转入学校申请,持拟转入学校已签属“同意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转学表,经继续教育 与教师培训学院成人教育部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准方可。 
第二十条 夜大学生一般不得中途转学其它专业,确因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者以不跨科类,不 跨层次且入学考试科目相同为前提,原则上转入新专业一年级。 
第二十一条 办理转专业手续须填写转专业登记表,经转出和拟转入院系分别签属 意见后报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成人教育部,经同意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凡转入(出)我校的夜大学学生不得再 转出(入)本校学习。 
六、休学复学
  第二十三条 凡取得我校夜大学学籍,有下列情况之一 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患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认为必须修养或长期治疗者; 
(二)具有正当理由在一学年内不能坚持学习 者; 
(三)其他原因任职单位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四条 夜大学学生休学,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休学情况登记 表,并附有关证明(因病要附医院证明)。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审批,经批准同意由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盖(成人教育部)章后,方可休 学。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 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夜大学学生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两个月持休学情况登记表和有关证明(因 病休学者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检查证明,因事休学者附任职单位证明),直接向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要求 复学的夜大学学生凭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发的复学情况登记表到有关院系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复学的夜大学学生, 如无衔接班级可插,根据具体情况可转入本校同层次其他专业或自行联系接收学校转出。 
第二十七条 休学期满,如不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 者,视为自动退学。 
七、退学
  第二十八条 夜大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注销其学籍。自动退学不是对学生的处分。 
(一)逾期不办理报到注册、交费手续者; 
(二)一学期无故不参加集中教学活动 者; 
(三)一学期连续不交作业或不做实验者; 
(四)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二十九条 夜大 学学生因病经医院诊断认定难以坚持继续学习者;有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难以坚持学习者可申请退学。 
申请退学的夜大学学生,本人须提出书面 申请,任职单位出具证明(因病退学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批准方可退学。 
第三十条 申 请退学夜大学学生如已学完一学年以上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无论以何种形式退学的夜大学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并须 交回学校所发一切证件。 
八、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夜大学学生模范遵守我校制定的各项规 章制度,刻苦学习,品学兼优者,按学校评优的规定,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 分。处分种类分为: 1. 警告; 2. 严重警告; 3. 记过; 4. 留校察看; 5. 开除学籍。在各类考试中由他人替考、替他人参加考试、使用 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手续及权 限;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院系决定,报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备案; 
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 意见,报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研究并呈校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开除学籍的夜大学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六条 对夜大 学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决定归入学籍档案,并通知夜大学学生任职单位。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夜大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北京师范大 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修满学制规定时 间,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是否再给予补考机会见第十三条。 
第四十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因故中途退 学(不包括开除学籍及自动退学者),在校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所学课程考试及格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发布时间:2010.04.03    来源: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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